替代给付损害赔偿下恢复原状与价值赔偿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版 物:《民商法论丛》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3年第75卷第1期
页 面:365-383页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海外访学项目资助 为上述项目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恢复原状系损害赔偿方式之一,然通说于违约损害赔偿情形却将之排除在外,认为替代给付损害赔偿之方式唯有金钱赔偿,替代交易费用亦属之。通说观点有违德国民法典第249条以下之体系,于损害计算及法律适用层面致生困难。债务人不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其提供同类且等值之给付(债务人作替代交易),此系民法典第249条第1款恢复原状请求权题中之义;而替代交易费用应归属第249条第2款之恢复原状必要费用。唯替代交易不能或不足以填补债权人损害,或替代交易费用过巨者,始有适用金钱赔偿之余地。是故,替代交易优先于所失利益之赔偿(第2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