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江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 in Public Interests Litigation of Destroying River Ecological Environment作者机构: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23年第26期
页 面:33-3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惩罚性赔偿责任 水生生物资源 永久性损害 生态环境修复 生态环境功能 矿产资源 通航安全 裁判要旨
摘 要:【裁判要旨】破坏江河生态环境案件中,非法采集江河矿产资源数量巨大,产生水势不稳、影响物种繁衍、威胁通航安全等不利影响的,应当认定造成严重后果。破坏江河生态环境行为人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结合河床结构和水环境质量被破坏程度、生态环境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受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受影响等情况,综合确定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所导致的损失,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