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条款之商榷
作者机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中国政府采购》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年 卷 期:2023年第8期
页 面:34-37页
基 金: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全面绩效管理背景下政府采购法制转型研究”(项目批准号:21A003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23年度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基地项目“政府采购促进全民阅读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023JD4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 题:《政府采购法》 资格条件 民事责任 供应商资格 政府采购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自然人 承担
摘 要:本文作者对《政府采购法》中政府采购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作为其资格条件之一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政府采购供应商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货物、服务、工程的相对方,是政府采购活动中重要的组成主体。为保障实现政府采购目的,筛选出最优供应商,各个国家都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作出了限制。我国也对供应商资格条件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将供应商限制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