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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对业主室外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

作     者:徐建华 冯亚景 

作者机构: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10年第20期

页      面:76-7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 财产损害 主室 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 法律规定 约定义务 

摘      要:【裁判要旨】物业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判断物业公司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除根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外,还应当结合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水平、物业公司的安保能力以及有关行为的性质等予以综合考量。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和约定义务.即使业主有人身和财产损害,物业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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