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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4条(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评注

Commentary on Article 404 of PRC Civil Code (Rule of Buyer in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作     者:纪海龙 

作者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清华法学》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年 卷 期:2023年第17卷第4期

页      面:158-17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评注编纂重大问题研究”(22&ZD205)的阶段性成果 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现代化研究”(21BFX018)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正常经营买受人 抵押物转让 动产抵押 善意无负担取得 

摘      要: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内在根据在于:债权人选择担保人持续销售的商品作为担保物,且使用抵押而非控制担保物的担保方式,造成了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以无负担的方式销售抵押物的推定和表象,从而买受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时抵押权的追及力被切断。在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无负担地处分抵押物时,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无须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适用于抵押物属于抵押人持续销售之商品的情形,因而出售生产设备不能满足本条适用条件。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适用要求买受人善意,该善意指向买受人不知且不应知限制或禁止抵押物转让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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