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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特定区域法治先行的法理分析

作     者:郭文涛 

作者机构:海南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23年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海南大学2023年青年学者扶持项目“新时代特定区域法治先行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3QNFC-10) 

主  题:特定区域 法治先行 授权立法 国家法制统一 合宪性审查 

摘      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了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党和国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浦东新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区域设立了一系列与行政区划相区别,而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为明确支持的特殊地域;这些特殊地域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授权制定特定区域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等作出变通规定,在特定区域实施,从而让特定区域法治先行起来;特定区域法规的授权事项比经济特区法规更加宽广,甚至可以涉及法律保留和行政法规保留事项,是经济特区法规的升级版和扩大版,是2.0版本。新时代特定区域法治先行的法律属性,应该是一种调整适用型授权立法。特定区域法治先行面临的最大合宪性诘难,就是如何与宪法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相融合。传统宪法理论认为,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就是在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上,地方制定的下位法不得与中央制定的上位法相抵触。不同类型地方性法规对应着不同的抵触类型,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特定区域法规这种特殊的先行性法规不存在法权抵触,不适用法条抵触,而应适用法意抵触,只要没有间接抵触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就没有违反宪法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授权事项、授权主体、授权行为上具有宪法依据,可以从宪法上的职权条款中获得合宪性推定,其授权特定区域法治先行符合宪法序言国家根本任务精神,因而是合宪的。新时代特定区域法治先行符合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偏离法治轨道。特定区域法治先行本身在理论上就存在诸多争议,如果不对其实践过程进行监控,就可能放大实践中的失误,造成人民对新时代改革开放事业的质疑。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其监控,使其全程纳入法治轨道。按照时间节点先后顺序,可以从授权前的合宪性审查、制定后的备案审查、实施中的评估报告义务三个方面加强对特定区域法治先行的监控。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次修订,全面总结了过去10年的经验与成就,将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规范化,将上海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等改革创新成果法律化,并在若干条款为新时代特定区域法治先行预留了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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