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独立违约责任形式的减价规则——内在逻辑与制度构造
On Price Reduction Rule as Independent Liability Form for Breach of Contract—Internal Logic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作者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207
出 版 物:《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23年第5期
页 面:94-105,19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背景下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研究”(16BFX154)。
摘 要:减价规则是指,在债务人的给付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根据缔约时有瑕疵与无瑕疵给付的价值比例减少对待给付。该规则的正当性在于使对待给付与给付相适应,保持原合同的交换比例,体现给付与对待给付义务的牵连性以及公平原则的要求。减价规则的适用条件是: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的对待给付可分、债权人就瑕疵作了通知以及减价具备适用资格。适用时,关键是确定有瑕疵及无瑕疵给付的价值———通常以市场价格为准,必要时可进行估价。市场价格的标准时应为缔约时,如此才能反映交易是否合算。同理,标准地原则上应为缔约地。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便于清理债务关系,应将减价权确认为形成权,债权人在主张减价时应说明计算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