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公开背景下赋予档案利用者公布权的分析
作者机构:湘潭大学管理学院
出 版 物:《档案时空》 (Archives Space)
年 卷 期:2007年第2期
页 面:15-17页
学科分类:1205[管理学-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12[管理学] 120503[管理学-档案学]
主 题:档案利用者 政务信息公开 公布权 中国 《档案法》 电子出版物 档案公布 内容信息
摘 要:1、关于档案利用与公布概念的界定。档案利用与公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档案利用与公布是对档案进行的两种不同形式的处置,档案利用包括对档案的阅览、复制、摘录等形式,而档案公布则是指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档案内容信息,也即档案信息首次公之于众的行为,它包括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包括声像、电子出版物)发表、媒体播放(包括网络传播等)、展览、宣读等形式。档案公布可以是全文公布,也可以是部分公布,也可能是特定内容公布。档案利用与公布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