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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加强人大立法监督

作     者:陈建文 

作者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综合处 

出 版 物:《人大工作通讯》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

年 卷 期:1997年第17期

页      面:26-27页

学科分类:0302[法学-政治学] 03[法学] 030204[法学-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主  题:地方性法规 规范性文件 人大立法监督 备案 审查制度 国务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自治区 自治条例 

摘      要: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又是多层次的,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以外,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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