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主观特征辨析
To Differentiate and Analyze the Subjective Features on the Crimes of Taking Harbor and Wink to Organs of "Black Society" in Nature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出 版 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02年第18卷第6期
页 面:16-2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明知 主观特征
摘 要: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包庇行为只能是出自故意 ,而纵容行为则可出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确认识到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不可缺少的条件。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包庇、纵容犯罪的人 (包括犯罪组织及成员 )的违法犯罪活动 ,便构成本罪故意所必需的认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