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串通银行信贷人员非法占有账内他人资金的行为定性
作者机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02年第9期
页 面:66-6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商业银行 串通 支行 银行信贷 存款人 资金 人员 被告人 非法占有 公司法
摘 要:案情被告人田某,系泰谷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闵某,系浙江省嘉兴市商业银行东栅支行(下称 东栅支行 )信贷科副科长.被告人田某其因泰谷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他人介绍向上海海韵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海韵公司)总经理戴某借款.戴同意借款,但提出只能将款存入银行作资信证明用.2000年12月6日,田某与戴某签订《存款协议》.协议规定,海韵公司开具收款人为泰谷公司的500万元银行汇票,由泰谷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开户存入银行,存期三个月,以便银行为泰谷公司出具资信证明;泰谷公司不得动用该500万元存款,并应将存单及存款开户印鉴章交海韵公司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