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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帮助行为的主观归责障碍及其化解——不确定故意概念的引入和应用

The Obstacle and Solution to Subjective Imputation of Assisting Behavior in Internet Fraud-Introdu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Uncertain Intention

作     者:汪雪城 Wang Xuecheng

作者机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出 版 物:《宁夏社会科学》 (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3年第4期

页      面:99-10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行为人刑法理论在定罪中的再生与限制研究”(项目编号:20YJA820002) 2023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社会科学类)拔尖青年人才培育面上项目“刑民交叉视野下合同诈骗罪的教义学重塑” 

主  题:网络诈骗 帮助故意 不确定故意 知道可能性 

摘      要:由于意思联络的模糊性、故意内容的不明确性,网络诈骗帮助行为是否成立以及在多大范围内成立诈骗罪的帮助犯就会遇到认定困难,产生主观归责障碍问题。基于帮助者非明确认识的特征,可以引入不确定故意概念,即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具有不确定认识而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从而得到帮助故意不限于明确知道、也不需要具体而微的启示。为划定不确定帮助故意的归责界限,应确立“知道可能性标准,即凡知道某种诈骗结果发生的具体可能性而提供帮助的,相应结果即处于不确定帮助认识范围之内,也就可以成立诈骗罪的帮助犯。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仅要求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具有不确定认识,如果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具有不确定认识的,则同时满足诈骗罪的帮助故意,基于客观结果可以成立两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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