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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的认定及其私法效果

The Identification of Consumer Fraud and Its Private Law Effects

作     者:罗昆 

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当代法学》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3年第37卷第4期

页      面:45-5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适用中的国家利益保护问题研究”(20AFX016)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消费者 缔约欺诈 履约欺诈 退货 惩罚性赔偿 

摘      要:消费欺诈案件中的私法适用争议折射出相关基础理论存在不足。消费欺诈受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重调整,二者之间并非单纯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同时还存在一种交互式的影响。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欺诈的界定分别采用“发生阶段—法律效果的类型化路径,或以欺诈方式和内容为标准的类型化路径。消费欺诈、“退一与“赔三并非固定搭配,且三者的认定均需打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以民法为依据的“退一分属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消费欺诈与“退一有关的私法效果还需结合《民法典》合理确定折旧费的返还、要求退货的除斥期间、约定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赔三的规定没有充分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存在法律漏洞。特殊高价商品的消费欺诈依“赔三计算的惩罚性赔偿金需进行适当性审查。存在价格补贴时,需以扣除价格补贴后的实际购买价格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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