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中劳动关系问题探析
Analysis of labor relationship in the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作者机构: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广州510300
出 版 物:《中国职业医学》 (China Occupational Medicine)
年 卷 期:2023年第50卷第2期
页 面:121-126页
学科分类:1004[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402[医学-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10[医学]
基 金: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2021A1515010081)
主 题:职业病诊断 劳动关系 劳动用工关系 劳动者 用人单位 职业病诊断机构
摘 要:劳动关系不明确,是职业病诊断中最为常见的难点问题。目前对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理解主要存在3种误差。一是认为职业病诊断不需要考虑劳动关系问题;二是认为必须存在劳动关系方能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三是超越职权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劳动关系问题是职业病诊断无法回避的基础性和前置性问题。职业病诊断需要考虑劳动关系问题;但劳动关系并不是职业病诊断的必要条件,职业病诊断需要的是存在事实劳动用工关系。存在事实劳动用工关系的劳动者若怀疑其健康损伤因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均可进行职业病诊断。但判定劳动关系不是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相关纠纷的解决应依法交由人社部门或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处置。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事实劳动用工关系证明的合理处置程序为劳动者提交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的证据材料和用人单位质证。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劳动用工关系有异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劳动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但需注意,仲裁与法院的调解书并不能作为职业病诊断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