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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活动中可予激励性监管的范围

作     者:吴叶乾 

作者机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版 物:《新疆社会科学》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年 卷 期:2023年第4期

页      面:114-12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适应新时代市场监管需要的权力配置研究”(20&ZD193)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市场监管中的守信激励措施设定研究”(KYCX23_3193)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市场监管 激励性监管 领域面向 对象特征 事项设列 

摘      要:激励性监管应当置于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框架下加以理解和讨论,其实际是指适度放松对市场主体的限制与约束,减少或放弃使用强制性管理措施。近年来,我国已经陆续形成了一些独具特色的激励性监管实践,但集中到激励性监管的范围上仍存在较大问题,表现为范围总体狭窄和范围体系混乱。对此,可以在“框定领域面向——把握对象特征——设列具体事项的逻辑指引下,寻求对激励性监管范围的准确把握。也即,激励性监管在经济性监管领域与社会性监管领域具有不同适用空间,在重点监管领域需谨慎实施,在“新监管领域可积极推行;对于具有守信或失信,善意或恶意不同特征的监管对象,激励性监管应区分对待;而细化到哪些具体事项可以纳入激励性监管的范畴,需要完成设列方法上的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判定标准上的从零散差异到相对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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