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对新闻报道权、舆论监督权的优先保护
On the Priority Protection for the Right of News Reporting and 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 under the Civil Code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出 版 物:《国际新闻界》 (Chinese Journal of Journalism & Communication)
年 卷 期:2023年第45卷第5期
页 面:156-17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9M660904)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民法典》 新闻报道权 舆论监督权 公共利益 利益衡量
摘 要:《民法典》新闻舆论规范采用实质调整、普遍调整的规范模式,解决了前法典化制度对新闻舆论相关的利益因素衡量不足、解释成本高、适用范围有限、裁量空间过大等问题。维护公共利益是《民法典》优先保护新闻报道权、舆论监督权的实质理由。只要通过包含正当性判断、合目的性判断在内的公共利益审查,证明新闻舆论行为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行为人即可依法不经同意合理使用他人的人格标识,原则上不承担影响他人名誉的民事责任。各种类型的行为人,包括不具备新闻采编资质的自媒体运营者、社交媒体用户,均可依据《民法典》主张优先保护自身的新闻报道权、舆论监督权。职业资质是体现行为人专业能力的利益衡量因素。为在利益冲突中保护新闻报道权、舆论监督权和降低工作风险,行为人应按照《民法典》的引导,提升自身的目的意识、比例意识、控制意识和证据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