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可得利益损失
Benefit Compensation in the Contracts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作者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23年第16期
页 面:102-111页
主 题:可得利益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发包 发包人 李坤 工程合同案件 基本案情 保证金
摘 要:问题与观点全奕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是否能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值得大家关注。我们北京法院最近有这样一个案件,请李坤法官介绍一下案情。李坤:基本案情是: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收取保证金100万元。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一直未下开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