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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和解作为意定纠纷解决机制——以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为背景

On Litigation Settlement as An Intend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Taking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as the Background

作     者:王洪亮 Wang Hongliang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版 物:《政法论丛》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23年第3期

页      面:30-4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2020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政法智能协同技术支撑体系与应用示范研究”(2020YFC0833400)资助的研究成果 

主  题: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和解 诉讼和解 执行和解 

摘      要:《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和解仅有原则性规定,制度性的规定大都被遮蔽在调解制度之中,有必要从调解制度中分离出诉讼和解制度。诉讼和解与实体法和解相对,而诉讼和解又可以分为法庭上和解与法庭外和解。在形式上,诉讼和解不需要法院依据和解内容做成调解书,如果是当事人在法庭上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记录在案即可。执行和解合同制度包含了终止程序的内容与实体法和解协议内容,应采分离说,分别处理二者的效力。在实体法上,和解协议改变了实体法的法律状况;在程序法上,诉讼和解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相应地也排除了诉讼系属,诉讼和解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但没有既判力。在诉讼和解无效、被撤销乃至被解除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恢复到原有程序,由原审法院继续进行诉讼和解无效等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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