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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平台”关系中告知同意规则修正的路径选择

Approache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Informed Consent Rule Under the Users-platform Relationship

作     者:褚婧一 Chu Jing-yi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出 版 物:《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Law Edition)

年 卷 期:2023年第10卷第2期

页      面:61-7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据要素供给视角下的政府数据开放行政法治研究”(项目编号:20BFX046)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留金选〔2021〕70号)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告知同意 “用户-平台”关系 信息不对称 有效同意 数据信托 元规制 

摘      要:“用户-平台关系是不平等的信息关系,在用户与平台间存在难以弥补的信息不对称,致使告知同意难以发挥应有的规则实效。弱势者赋权、强势者限权和强势者问责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三条进路,在告知同意规则内分别映射出合同改良方案、数据信托方案和规制问责方案。合同改良方案立足于用户的个人信息自决,依托关系型契约理论提出隐私协议标准化与增进有效同意的技术性修正;数据信托方案将用户与平台间的关系定位为信托关系,通过对平台施加信义义务实现重配二者责任的结构性改良;规制问责方案在提倡合作规制的同时将重点置于对平台的元规制及可责性原则,限缩同意为信息处理之允许、强调告知作为平台自我规制的自律标准,以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展开“对自我规制的再规制。三种方案之中的公私法色彩各有不同,未来可以合同改良方案开展内部技术修正,以规制问责方案强化外部实施效果,弱化告知同意在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中的核心地位,从而落实“用户-平台关系中信息采集的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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