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刑法评价
Criminal Law Evaluation of Fraudulently Obtaining Things Given by Illegal Reasons作者机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出 版 物:《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3年第63卷第3期
页 面:43-47,15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推论基础与解释性结构研究”(19CFX036)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不法原因给付行为的成立,必须以不法原因认识为前提。不法原因给付认识的内容,应与不法的内容相一致。不法原因财产处分行为会造成民法上无法保护的法律效果。财产损失是我国诈骗罪的不成文构成要件,采取单一的财产损失判断标准难以应对司法实践的需求。以不法原因给付人为视角,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的类型划分为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与不法原因给付的劳务(财产性利益)。根据不法原因给付物的不同,财产损失数额认定可分别进行: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的财产损失以个别财产说为准,不法原因给付劳务(财产性利益)的财产损失则以整体财产说为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