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的理论澄清与制度重塑——以司法裁判的实践反思为视角
Theoretical Clarification and Institutional Re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actical Reflection of Judicial Adjudication作者机构: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 版 物:《河北法学》 (Hebei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23年第41卷第7期
页 面:39-64页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2020年福建省创新战略研究计划项目“现代环境治理框架下生态补偿机制的法治化研究”(2020R002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财产权保障理论的指引下,法院按照“无依据,则无补偿“如何补偿,由行政机关自主裁量的逻辑来裁断生态补偿案件,而“依据的制定者为行政机关,最终造成行政机关主导着补偿给谁、补偿多少等生态补偿问题的界定和解决,以致于“案结事不了。尽管财产权保障理论为早期生态补偿制度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无法解释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实际。结合当前生态补偿的立法规定,生态补偿理论依据应当是保障平等发展权。有别于行政补偿制度,生态补偿是由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受益者给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平等发展权益损失的补偿制度。其中,国家对私主体的生态补偿属于基础性补偿,在此基础上,同级政府之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生态补偿共享发展利益,以最大限度地弥补平等发展权受限制的地区和个人的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