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械设备的征收补偿标准视能否搬迁而定
作者机构: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23年第8期
页 面:99-10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异地搬迁 机械设备 报废处理 丧失使用价值 额外费用 补偿价值 裁判要旨 补偿标准
摘 要:【裁判要旨】政府在征收厂房过程中,对机械设备的补偿标准应视机械设备能否搬迁而定。对于一经搬迁即丧失使用价值的机械设备或因产能调整等因素无法异地搬迁而只能作报废处理的机械设备,应当整体征收并按照重置结合成新的原则确定机械设备的补偿价值;对于能够在市场上交易或经过升级改造后即可异地搬迁并重新使用的,无需整体征收,但需要补偿搬迁费及因拆卸、保养、待搬或待售期间折旧等因素所造成的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