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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论视域下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构想

Assumption of Tort Liability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ubject Theory

作     者:郭少飞 Guo Shaofei

作者机构: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地方立法研究》 (Local Legislation Journal)

年 卷 期:2023年第8卷第3期

页      面:64-8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1BFX027)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人工智能主体 监管人 责任财产 侵权责任 多方责任 

摘      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展现出了强大的类人能力,为主体论奠定了坚实的本体基础;从社会关系结构及他者视角而言,人工智能主体具有深厚的道德基础;制度实践表明,主体论不失为一种趋势。但是,人工智能主体智慧水平尚低,能力不完备,需为其设置内部监管人。在责任财产方面,人工智能可通过劳动、受赠等方式获得自有财产;侵权所得保险金、责任基金、社会救助金等,亦属损害填补的资金来源,可视为“准责任财产。人工智能侵权,首先由其自担客观责任。监管人与人工智能存在监督管理、收益分享、劳动雇佣、互为代理等多元关系,监管人据此对侵权承担一定责任。人工智能开发者或制造商、用户、受害人、第三方等对侵权发生具有原因力,应依可归责事由,厘定责任主体、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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