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民法典》第394条(抵押权的定义)评注 收藏

《民法典》第394条(抵押权的定义)评注

Commentary on Article 294 of Civil Code(Definition of Mortgage)

作     者:柯勇敏 KE Yong-min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价中心北京市100088 

出 版 物:《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3年第60卷第2期

页      面:33-45,15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2&ZD205)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21CXTD03)。 

主  题:抵押权 抵押合同 隐名代理 抵押权代持 法定抵押权 

摘      要:《民法典》第394条是抵押权的立法定义。抵押权的典型设立方式包含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两个环节。抵押权人与债权人须为同一主体,基于此要求,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中的物权合意的法律效果均须直接归属于债权人,债权人委托他人以自己名义签订抵押合同并代持抵押权时,如果符合隐名代理的构成要件,则抵押权归属于债权人。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型担保物权,其成立、存续、权能、担保效力以及消灭均与抵押财产的占有脱钩。实践中抵押权常与质权等其他担保物权交错,存在识别困难,需要区分担保物权的成立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两个层面进行判断。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抵押权。抵押权可以担保纯粹的将来债权,只要抵押权实现时债权成立且特定即可。在机动车融资租赁等个别领域仍应认可所有权人抵押权。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