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可期待财产的控制:预查封的效力分析
The Chinese Model for the Control of Future Acquired Property:Effectiveness Analysis of the Seizure in Advance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2249
出 版 物:《河北法学》 (Hebei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23年第41卷第6期
页 面:124-14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研究”(22SFB401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预查封与正式查封均是旨在将特定财产置于执行法院控制之下的控制性执行措施,二者基于控制财产的目的具有共通性的效力。但因预查封的标的是案外人的财产,故预查封还具有禁止案外人处分预查封标的和不禁止案外人提出抗辩事由的特别效力。于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缺位的背景下,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条件时,预查封禁止案外人处分预查封标的的效力,可以有效规避案外人再次处分预查封标的的风险,预查封也因而具有独立于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物之交付或移转请求权执行的方法的程序价值,未来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或《不动产登记法》应当继续保留预查封制度。虽然预查封不禁止案外人提出抗辩事由,但因按揭商品房出卖人并不享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故其不得以承担了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为由于预查封期间解除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