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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作社资本报酬上限的立法设置

Legislative Setting of Ceiling of Cooperative Capital’s Return

作     者:张德峰 

作者机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学评论》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3年第41卷第3期

页      面:80-8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竞争法问题研究”(项目号:19AFX019)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合作社 资本报酬有限原则 “数值”上限 生产要素使用对价 社员民主控制 

摘      要:迄今为止,中外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立法的通行模式,是给资本报酬设置一个“数值上限,但该模式的突出弊端是不利于合作社融资。从应然角度看,由于合作社资本的基本角色是充当合作社生产要素,合作社资本报酬在性质上属于合作社使用这种“生产要素需要付出的“市场对价,因此,合作社资本报酬的水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突破“生产要素使用对价。这就为立法按“生产要素使用对价设置资本报酬上限提供了内在根据。进一步看,立法按“生产要素使用对价设置上限同样可以贯彻“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方便合作社支付市场化报酬以吸引投资,且一个合作社支付的资本报酬是否高于“生产要素使用对价也存在有评判的客观标准。基于此,我国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立法应当以“生产要素使用对价上限模式取代“数值上限模式,即限制合作社资本报酬的数额超出合作社使用资本这种“生产要素需要付出的“市场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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