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阈下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区分适用论
Differential Application of Judicial Discretionary Reduction of the Agreed Payment forBreach of Contract in the Civil Code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版 物:《财经法学》 (Law and Economy)
年 卷 期:2023年第3期
页 面:126-14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压力功能 补偿功能 功能的识别 合同效力控制规则 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
摘 要:衡诸学术、实务两界,素有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是适用于惩罚性违约金,还是补偿性违约金的论争。在《民法典》时代,宜从功能主义出发,依据当事人的合意内容对违约金做出补偿功能与压力功能的区分。详言之,当事人若是以督促履约作为违约金的合意内容,构成压力功能的违约金;若是以损害赔偿的预定为合意内容,则构成补偿功能的违约金。至于对违约金功能的识别,可在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技术理路下,通过观察违约金生效条件的内部构造得到实现。据此,在违约金发挥压力功能的场合,只需顾及违约金合意的形成是否符合合同效力控制规则的要求,而不存在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适用空间;但在违约金发挥补偿功能的场合,特别是对最高损害赔偿的预定而言,囿于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适用过程的实质是损害赔偿规则思路的运用,因而适用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有其法理基础和制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