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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

Protection of Works of Applied Art

作     者:丁丽瑛 DING Li-ying

作者机构: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5 

出 版 物:《政法论坛》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05年第23卷第3期

页      面:135-14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0301[法学-法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经济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020205[经济学-产业经济学] 

主  题:实用艺术品 实用艺术作品 市场公平竞争 辩证统一关系 美术作品 保护对象 独创性 一般标准 产品创新 著作权法 作品创作 重要因素 独立创作 实用性 艺术性 性存在 可能性 实质性 判断 作为 侵权 

摘      要:实用艺术品应当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美术作品类。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但艺术性必须同实用性相分离独立存在。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是判断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标准应适度低于纯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且有利于以著作权法鼓励产品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作品创作差异的必然性与作品表达近似的可能性存在辩证统一关系。接触之合理可能性、实质性相似以及独立创作抗辩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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