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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司法裁判路径

On Legal Validity and Judgment Path of 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作     者:王东光 WANG Dongguang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版 物:《现代法学》 (Modern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23年第45卷第3期

页      面:124-13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对赌协议 估值调整 风险投资 股权投资 股东权 

摘      要:对赌协议所涉权利是以股东身份为基础的股东权利,股东权利以法律及公司章程为渊源,不能通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协议加以设定,风险投资方不能以对赌协议为依据主张股东权利。因此,对赌协议纠纷司法裁判中的重点不是对赌协议的效力,而是投资方主张的权利是否有公司章程的基础。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吸收对赌协议的内容,通常应视为公司与股东以公司章程修改了对赌协议的内容,对赌协议已失去效力;如果投资方反对未吸收对赌协议内容的章程修改,可以根据投资协议主张公司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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