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司法解释的性质和效力位阶 收藏

论司法解释的性质和效力位阶

On the Nature and Validity Hierarchy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作     者:苗炎 Miao Yan

作者机构: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出 版 物:《中外法学》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年 卷 期:2023年第35卷第2期

页      面:425-44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法典化时代司法解释制度完善研究”(项目编号:22BFX152)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司法解释 效力位阶 裁判依据 制定法 

摘      要:在法律上,司法解释被定性为效力低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但其与法律以下各类型立法之间的效力位阶未得到明确,这既无法避免其与法律以下各类型立法之间的冲突,也没有为它们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提供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解释定性为作为补充性裁判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在司法裁判中,当事人和法院关于司法解释性质和效力位阶的认知呈现明显的多元化。学者们在理论上对于司法解释性质与效力位阶的认识立场迥异,迄今并未得出逻辑融贯、符合实际的结论。司法解释在实质意义上就是制定法。综合考量其特殊性以及若干历史、现实等方面因素,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应分情况而论: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仅低于法律。其他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二者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经济特区法规作出的变通规定优先于其他司法解释适用。经济特区法规与其他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且不能确定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是否构成对法律的变通规定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