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裁判理由的上诉利益
On the Appeal Interest of the Grounds of Referee作者机构: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出 版 物:《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njia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3年第51卷第3期
页 面:32-3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中国民航大学专项资助“我国民事裁判理由的上诉利益研究”(210522003114)
摘 要:我国裁判理由中法院认定的事实可以产生预决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判理由的预决效力在层次上可以分为绝对的预决效力、相对的预决效力和较弱的预决效力。预决效力的强弱对上诉利益判断有着直接的影响。具体而言,当事人对与本案有关事实不服的上诉利益的判断应区分该事实所能产生的效力:若该事实能够产生绝对的预决效力或者相对的预决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应认可其上诉利益;若该事实仅能产生较弱的预决效力或者不产生预决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应否定其上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