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洗钱”行为认定的难点问题分析
Analysis of Difficulties in Determining "Self-money Laundering" Behavior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学评论》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3年第41卷第3期
页 面:120-12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企业合规与企业犯罪预防”(项目批准号:2019THZWYX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自洗钱行为入罪,引起了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从所谓“洗钱的本质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角度来看,上游犯罪人将犯罪所得化整为零,存入自己提供或者指定银行账户的行为,构成自洗钱;行为人藏匿、转移自己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不构成“自洗钱;行为人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用的场合,若没有造成新的法益侵害、没有改变或者超出上游犯罪行为所能评价的范围时,不构成“自洗钱;上游犯罪的本犯和下游犯罪人共同实施洗钱行为时,二人构成上游犯罪人的“自洗钱的共犯,但以上游犯罪达到既遂状态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