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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可罚性的本质探究——兼论抢劫罪犯罪预备的认定

An Exploration on the Nature of the Punishment of Crime Preparation

作     者:沈志民 

作者机构: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版 物:《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03年第43卷第5期

页      面:24-2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犯罪预备 可罚性 危险性 抢劫罪犯罪预备 

摘      要:处罚犯罪预备是因为预备行为具有危险性,如果不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阻挡,这种预备行为将可能会发展成实行行为。正是预备行为本身所具有的这种惯性,对刑法法益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因此立法者事先动用刑罚权,来保护刑法法益,这对维护社会秩序是完全必要的。然而,事先动用刑罚权的行为毕竟是一种推定行为,对其应严格加以限制,否则将造成刑罚权的滥用和忽视刑法对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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