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行为的再认识:类型、成因与实际影响——以集体维权过程为例
The Re-recognition to the "Free-Rider:" Behavior Types, Causes and Actual Effect ——the Analysis Process of Collective Human Rights作者机构: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出 版 物:《社会工作》 (Journal of Social Work)
年 卷 期:2016年第1期
页 面:59-65,124页
学科分类:0303[法学-社会学] 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3[法学] 030301[法学-社会学]
基 金:武汉理工大学创新基金重点研究项目"建国以来法律下乡所取得的实际成效与存在问题研究"(2014-Ib-005)
摘 要:搭便车行为普遍存在于集体维权过程,此类行为可进行分类研究。以城中村拆迁中的集体维权为例,搭便车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型搭便车,即完全不参加维权以及参加维权而不愿意出资,但分享抗争成果的行为;另一类是自保型搭便车,即出了资且愿意参加维权的部分人,在实施风险较大的抗争行动时临阵退缩,坐等他人冲锋陷阵却保留自己勇气和行动的行为。对维权组织而言,后者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远大于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