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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之法律地位批判

作     者:干建华 

作者机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版 物:《江海学刊》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年 卷 期:2023年第2期

页      面:184-19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8[工学] 081104[工学-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0811[工学-控制科学与工程]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项目号:16JJD820003)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人工智能 法律体系 自主立法 道德 

摘      要:探究人工智能在法律上的地位,需要先对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体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如果认为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最终立基于人的自主立法的道德主体地位,那么只要人工智能无法超越作为人类追求更好生活之工具的意义,它与对人赋予权利并施加义务的法律就无必然关系。法律作为一个在观念上组织起来的融贯体系,仅仅要求、允许或禁止处于该体系之下的行动者采取特定的行动方式。人工智能既无自主立法的可能,也无取代自然人法官并消除其可能恣意行为的能力。宣称人类可以凭借人工智能为人类自身立法或者消除人类本身的恣意行为,是对人工智能和人类理性的双重误解,也是人类对自身道德主体地位的自我降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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