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取银行贷款同时骗取担保公司担保的行为性质及诈骗数额的认定
作者机构: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年 卷 期:2013年第29卷第5期
页 面:43-4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银行贷款 行为性质 公司担保 诈骗数额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担保公司 贷款诈骗罪 主观故意
摘 要:【要点】 行为人基于骗取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对银行采取诈骗手段,并骗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因其骗取担保的行为与其骗取贷款的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定性贷款诈骗罪。担保公司的代偿行为,不影响对贷款诈骗行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