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竞猜行为的刑法定性
作者机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出 版 物:《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年 卷 期:2023年第5期
页 面:19-2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网络直播竞猜具有输赢依靠运气、参与需支付对价、结果具有奖励性等特征,存在潜在的赌博风险。竞猜所用的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能够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第三方虚拟货币兑换商等渠道实现双向兑换,且主播可据此获取利益时,网络直播竞猜即异化为刑法规范意义上的赌博。在此前提下,对于在网络直播平台开设的直播间内,面向观看直播的海量用户,借助平台程序发起以虚拟货币为筹码的网络直播竞猜的主播,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