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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选择权的双重限制

Dual Limits of the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 Option to Executory Contracts under the Civil Code

作     者:石一峰 SHI Yifeng

作者机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 

出 版 物:《法学家》 (The Jurist)

年 卷 期:2023年第2期

页      面:132-145,19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基  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之江青年理论与调研专项课题”“民法典一般条款理论的历史演变与中国实践”(22ZJQN04YB)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商事信用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9SFB30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  题:管理人选择权 《民法典》解除权体系 效率性 公正性 卡尔多-希克斯改进 

摘      要:如何处理待履行合同是破产处置和重整的关键一环,对于此,《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享有待履行合同处置的选择权。该选择权将使管理人事实上享有解除权,因此应将之置于《民法典》解除权体系下,并从制度、个案、方法三个层面进行理解适用。在制度层面上,管理人选择解除需符合《民法典》解除权体系的一般性限制,即效率性与公正性的限制。在个案层面上,应从单向度目的解释转向联动目的解释,通过与其他规范的联动解释明确效率与公正的具体限制标准。在方法层面上,应在解释学中引入经济分析视角,在市场整体视角下,将效率与公正的限制从单方博弈转向市场整体博弈。同时,为提高市场整体效率,应从“纳什均衡转向“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以“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的方式建构管理人选择权限制的体系化准则,并在破产法修改中以一般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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