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BBNJ国际协定中的传统知识权利主体问题
Research on the Holders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in the BBNJ Agreement作者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出 版 物:《太平洋学报》 (Pacific Journal)
年 卷 期:2023年第31卷第2期
页 面:15-2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207[法学-国际关系]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新时代海洋强国建设”(20VHQ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目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简称“BBNJ)国际协定的立法进程已经进入关键阶段,谈判各方对于传统知识权利主体的讨论存在单一权利主体模式和多元权利主体模式两种主要观点。前者认为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是传统知识的唯一权利主体,后者则认为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不仅限于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还应当包括国家及其他个人或实体。研究表明,多元权利主体模式不仅能够满足主体适格性标准和主体确定性标准,还能够涵盖各国立法例中的传统知识权利主体类型,并符合国际立法实践的发展趋势,是较为适合BBNJ国际协定的选择方案。在制度运作中,传统知识归属于持有者应是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直接归属于传统知识所在国仅为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例外。作为负责任的海洋大国,中国应当通过阐明自身关于传统知识权利主体问题的立场和理据、加强与BBNJ相关传统知识的信息采集与研究工作、完善与传统知识相关国内法等方式应对BBNJ国际协定谈判中的传统知识权利主体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我国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