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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中再交涉义务研究——以法经济学为分析视角

The Obligation of Renegotiation in the System of Change of Circumstanc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nd Economics

作     者:宋春雨 SONG Chun-yu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版 物:《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njia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3年第51卷第1期

页      面:29-3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涉罪合同效力的民刑一体化研究”(2021MFXH012)。 

主  题:再交涉义务 情势变更 法经济学 《民法典》 

摘      要:我国《民法典》第533条在情势变更制度中引入了再交涉义务,但其具体内容十分单薄,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再交涉义务是否具有正当性是理论界争议的肇端,争锋焦点集中在再交涉义务的性质和构成要件两个方面。无效率的民法规则会导致交易成本提高,以法经济学的视角论证再交涉义务的正当化理据、构成要件、适用障碍,并就此提出完善建议,将开辟一条新的研究路径。再交涉义务是情势变更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再交涉义务的引入可以有效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降低社会总成本。应当将再交涉义务定性为合同双方的法定行为义务,明确再交涉义务的履行时限、中止履行抗辩权以及相应不利后果等,细化再交涉义务规则,更好地兼顾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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