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数额标准的定量模式分析
An Analysis of the Amount Criteria for Conviction of Embezzlement作者机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学》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14年第11期
页 面:136-14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贪污罪绝对确定的法定数额标准存在明显弊端,对此标准加以调整是经济发展规律使然和刑法标准确定性的要求。立法相对模糊、司法相对确定的定量模式能够使贪污罪的数额标准保持实质的稳定性与合理性。贪污罪法定刑设置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数额标准和法定刑区间的划分过于粗糙,有必要予以细化。贪污罪数额标准的司法定量分为两个步骤:一是根据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来量化数额较大这一入罪标准;二是按照入罪标准的一定倍数来确定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针对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现状,在司法中应推行地区差别化的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