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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侦查权的行使——兼论检察官的职业化

作     者:黎枫 

作者机构: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治研究》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年 卷 期:2007年第6期

页      面:14-2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我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问题研究"课题成果(项目编号:20061029) 

主  题:法律职业 侦查权检察官 司法警察 职业化 

摘      要:法律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公认的法律职业包括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在推进法律职业化进程中,检察官职业化碰到意想不到的困难。因为法律职业要求的自治、理性与检察官承担职务犯罪自行侦查权并不兼容。是放弃检察官的职业化?还是检察院放弃自行侦查权?这是个两难的选择。检察机关成立相对独立的主要由司法警察构成的职务犯罪侦查局来统一行使自行侦查权,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重要组成的检察官主要履行审查逮捕、公诉等司法职能,在必要的时候行使补充侦查权。这无疑是检察官职业化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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