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逻辑理路与适用规则——基于功能主义视... 收藏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逻辑理路与适用规则——基于功能主义视角的分析

The logic path and application rules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 for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unctionalism

作     者:康京涛 KANG Jingtao

作者机构: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出 版 物:《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3年第29卷第1期

页      面:42-5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研究”(21BFX090) 

主  题: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公法惩罚体系 适用范围 赔偿数额 

摘      要: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理论界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在功能主义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是公私法融合的产物,表现为公法性的惩罚性赔偿金和私法性的启动方式。拘泥于刑法的谦抑性倾向和严格的责任认定规则,以及行政执法的缺陷,通过惩罚性赔偿激活了生态环境损害诉讼的公共规制功能,回应了环境治理中的威慑不足。基于审慎谦抑原则,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当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定范围相一致;适用方式既可以通过诉讼也可以通过磋商;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违法、主观故意、造成严重后果。惩罚性赔偿数额量定应遵循比例原则,确定惩罚数额的分档计算规则。至于是否将已有的行政罚款和罚金从惩罚性赔偿数额中折抵,完全取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有没有超过报应与威慑之需。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