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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劳动法责任——兼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第80条

On Employers’ Liability to Prevent Workplace Sexual Harassment in Labor Law: Concurrent Comments on Articles 25 and 80 of the Law of PRC on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作     者:柯宇航 KE Yuhang

作者机构:温州大学法学院325035 

出 版 物:《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Journal of China Women's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23年第35卷第2期

页      面:45-5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2022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军人才培育课题“民法学话语体系的时代特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22YJRC13ZD-3YB 

主  题:职场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 劳动基准 用人单位劳动法责任 

摘      要:继《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条款之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第80条针对职场性骚扰防治做出了详细规定,但是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劳动法责任制度构建仍然存在明显不足,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法律责任的可诉性不强亦是其印证。我国《劳动法》应当将用人单位的性骚扰防治义务定位为劳动基准,进一步界定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保护对象、保护类型、处置措施等;根据防治义务的公法属性,应当规定用人单位未尽防治义务的劳动行政法律责任;根据防治义务的私法效果,应当将劳动合同相关制度与性骚扰防治相衔接,使得性骚扰事由能够适用于当事人行使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情形,便利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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