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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互涉”案件中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管辖制度

Regulate the Jurisdiction System of Supervisory Organs and Criminal Judicial Organs in “Mutually Involved” Cases

作     者:张泽涛 

出 版 物:《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年 卷 期:2022年第12期

主  题:“互涉”案件 监察优先 主罪 次罪 管辖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确立的“监察机关调查为主、其他机关协助的“互涉案件管辖原则,容易导致监察机关管辖权扩大化,压缩了本应由刑事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将“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作了过于宽泛的理解,甚至异化为管辖不规范的兜底理由,侵犯了被调查对象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应该确立以“主罪为主、次罪为辅的“互涉案件管辖原则,赋予律师适度参与监察调查程序的权利,规范“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的法定事项,防止其成为兜底“互涉案件管辖不规范的理由,赋予被调查对象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管辖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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