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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监督权的规范构造

The Normative Structure of Peer Supervision

作     者:高志宏 GAO Zhi-hong

作者机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1106 

出 版 物:《行政法学研究》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3年第2期

页      面:104-11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基  金: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慈善组织的治理和监督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0&ZD183) 2022年度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未成年人‘两法’实施中的检察监督责任研究——以涉未公益诉讼规范发展为切入点”(项目批准号:SJ2022B23) 

主  题:同行监督权 商业诋毁 不正当竞争 产品质量法 社会权利 

摘      要:同行监督源于表达自由,它可以有效弥合产品信息不对称,对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增进消费者福祉具有重要作用,这奠定了同行监督权立法的正当性基础。同行监督权已经超越传统企业商业言论自由和公平竞争权范畴,以公共利益为法益目标,具有社会权利属性。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同行监督权,而是将其蕴含在社会监督之中,应通过制度创新确立同行监督权,对同行监督适度宽容鼓励。但经营者在行使同行监督权时应秉持审慎态度,负有更高注意义务,遵循“目的正当、立场中立公允、事实客观真实的基本原则。在构造同行监督法律规范时,应当从同行监督关系、同行监督行为、同行监督后果等内容入手,通过修改《产品质量法》实现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关联和应用关联。同行监督权有可能被滥用,从而异化为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企业名誉权。在区分及认定同行监督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时,应当从客观事实与主观过错角度出发,并基于消费者视角从整体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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