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The Decision to Amend Copyright Law of PRC Issued by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出 版 物:《中国期刊年鉴》 (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
年 卷 期:2022年第21卷第1期
页 面:556-566页
主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智力成果 非法人组织 工程技术 视听作品 第九条 第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摘 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将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公民修改为“自然人。二、将第三条中的“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修改为“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将第六项修改为:“(六)视听作品。将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