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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Circular of the National Health Commission and the National Administr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Recordation of Clinics

作     者: 

作者机构: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出 版 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年 卷 期:2023年第4期

页      面:33-3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暂行办法 医疗服务需求 市场主体 国家中医药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卫生健康 诊所 备案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诊所备案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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