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视角下海外核电项目核损害民事责任问题分析(下)
作者机构: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
出 版 物:《国际工程与劳务》 (International Project Contracting & Labour Service)
年 卷 期:2023年第1期
页 面:65-66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维也纳公约 核损害 特别提款权 国际公约 公共资金 诉讼时效 赔偿限额 SDR
摘 要:核损害责任的赔偿限额、保险/保证和诉讼时效一、赔偿限额1.维也纳公约体系的规定《维也纳公约》确定的计算赔偿额度的单位是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下称“SDR)。根据公约第五条,运营者对于任一核事件的责任可由装置国限定为:(1)不少于3亿SDR;或(2)不少于1.5亿SDR,条件是在超过此数额到高至至少3亿SDR之间的数额,应由装置国提供公共资金赔偿核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