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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法律人格在澜湄合作跨界水资源治理中的适用

The Application of River Legal Personality in Transboundary Water Resources Governance under the Lancang-Mekong Cooperation

作     者:张超 ZHANG Chao

作者机构: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北京100081 

出 版 物:《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Foreign Affairs Review)

年 卷 期:2023年第40卷第1期

页      面:134-154,I000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课题“澜湄合作机制下跨界水资源综合治理法律研究”(项目编号:calc2021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  题:河流法律人格 澜湄合作 跨界水资源治理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可持续发展 

摘      要:赋予河流法律人格主要来源于民法的法律人格理论、环境伦理学的生态中心主义以及监护制度中的国家亲权理论。目前国际上已经有多个相关实践,其中以新西兰所创设的河流治理模式最为完善。河流法律人格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在内涵上有着一致性,这也使得河流法律人格具备广泛适用的可能。水资源治理是澜湄合作优先领域之一,河流法律人格有利于平衡沿岸国在水资源治理上的冲突,通过承认并保护流域各国文化传统的多样性、赋予澜湄合作机制以法律人格、扩大参与治理的主体、明确河流的核心利益和人类的义务,可以为澜湄合作水资源治理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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